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訴,86,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平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平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