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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戴子騰 (住居所均詳卷)
楊媗 (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李浚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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