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侵訴,13,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鍾依庭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