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原金訴,70,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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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安


指定辯護人 潘國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宇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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