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原附民,73,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張木生
被 告 杜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2年度原金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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