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單禁沒,26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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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10號、101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2號、第323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10、1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聲請書誤載附表編號2毒品之驗後淨重1.8256公克,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3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1月1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均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0.376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0.023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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