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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2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洪嘉埼前於民國111年間,因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71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5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1年度緩字第1255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
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CHANEL」商標之髮飾 223件 2 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 1件 3 仿冒「CHANEL」商標之零錢包 1件 4 仿冒「DIOR」商標之髮飾 17件 5 仿冒「GUCCI」商標之髮飾 19件 6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筆 5件 7 仿冒「多拉A夢」商標之筆 5件 8 仿冒「MyMelody」商標之髮夾 9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髮夾 3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筆 32件 12 仿冒「大耳狗」商標之筆 1件 13 仿冒「酷洛米」商標之筆 4件 14 仿冒「布丁狗」商標之筆 2件 15 仿冒「雙子星」商標之筆 3件 16 仿冒「酷企鵝」商標之口罩夾 1件 1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口罩夾 1件 18 仿冒「CHANEL」商標之髮夾 3件(含警方購證) 19 現金(新臺幣)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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