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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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