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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川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4月17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2年8月30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13日屏檢錦麗112偵3602字第1129014720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被 告 馮川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川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9日15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許進忠位在屏東縣○○市○○路000號住處前,見許進忠停放在該處騎樓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約值新臺幣5萬元)之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遂以該鑰匙發動MJG-6656號機車騎乘離去而竊取得手,且將該車藏匿他處後,又搭乘計程車折返前開地點騎乘其自有CP9-652號機車離去。
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周遭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MJG-6656號機車1台(含鑰匙串1串,均已發還許進忠)。
二、案經許進忠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川瑋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進忠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偵查報告、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9張、蒐證照片7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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