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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瑋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梅瑋傑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梅瑋傑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起訴書誤載為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5日0時30分許,在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之陸興高級中學附近某酒吧內,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Apple」之成年人處,同時無償取得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成分之物而持有之,迄112年1月25日1時40分許,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經警員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在梅瑋傑駕駛車輛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梅瑋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1至26、101至102頁,本院卷第98、109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9至42、43頁)、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77至81頁)、現場蒐證照片(見偵卷第75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19201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9至140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1日成分鑑定報告及照片(見偵卷第145、14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及照片(見偵卷第151、15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及照片(見偵卷第189、191頁)等件可參,且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而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40包,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4.03公克,以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為1.26公克等情,參之前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19201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9至140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1日成分鑑定報告及照片(見偵卷第145、14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及照片(見偵卷第189、191頁)即明,是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達5.29公克,顯逾5公克。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被告自取得前揭第三級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陳其為供己施用而實行本案犯罪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所為固不可取,然未害及他人,是其犯行所生損害非鉅;
又被告前有公共危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據(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難認素行良好;
並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被告自陳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有固定工作收入,且需扶養祖母等語之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則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經認定如前,又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經檢出殘留愷他命成分乙情,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及照片即明(見偵卷第151、153頁),是該等扣案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成分之物,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而包裝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K盤,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上開規定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吳求鴻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與數量 備註 一 毒品咖啡包伍包 ⑴、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見偵卷第43頁)。
⑵、鑑定結果(即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19201號鑑定書所載之編號A1至A5送驗證物): ①、經檢視均為黃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②、驗前總毛重26.01公克(包裝總重約8.6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36公克。
③、隨機抽取編號A4鑑定:經檢視内含淡橘色粉末。
❶、淨重3.50公克,取0.99公克鑑定用罄,餘2.51公克。
❷、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❸、純度約3%。
④、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5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2公克。
二 毒品咖啡包參拾伍包 ⑴、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見偵卷第43頁)。
⑵、鑑定結果(即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19201號鑑定書所載之編號B1至B35送驗證物): ①、經檢視均為黑色、白色及橘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②、驗前總毛重106.51公克(包裝總重約36.1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0.36公克。
③、隨機抽取編號B21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
❶、淨重2.22公克,取0.92公克鑑定用罄,餘1.30公克。
❷、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❸、純度約5%。
④、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35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51公克。
三 愷他命壹包 ⑴、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見偵卷第43頁)。
⑵、鑑定結果(即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1日成分鑑定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 ①、白色結晶2.65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1.6245公克(精秤重),先後擷取其中0.0077公克、0.1014公克檢驗,驗餘重量1.5154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
③、純度77.28%,所含純質淨重1.26公克。
四 K盤壹個 ⑴、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見偵卷第43頁)。
⑵、鑑定結果(即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經檢驗其上殘留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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