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瑞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9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茲更正所引用之附件如本裁定所引之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9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但顯屬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茲更正該判決所引用之附件,如本裁定所附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994號
被 告 洪瑞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瑞璟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電池等商品之商標權,且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洪瑞璟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透過大陸地區之淘寶網站購入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電池商品後,使用洪瑞璟蝦皮帳號「ching262」經營蝦皮「創造手機通訊-膜料 維修零件」賣場,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嗣有徐意晏於111年6月28日某時,在上開蝦皮賣場,以新臺幣(下同)338元(含運費60元)價格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個,於111年7月2日取貨後,認可疑為仿冒商品而送交警方,經送鑑定確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瑞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意晏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蝦皮購物網頁資料、蝦皮訂單明細、證人與被告在蝦皮網站之對話紀錄、被告蝦皮帳號資料、仿冒商標商品照片、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結果詳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一重之罪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又被告自承犯罪所得8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琬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蘇敬樸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民國) 是否提出告訴 1 美商蘋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3年1月15日 未提告 2 日商索尼集團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未提告 3 日商索尼集團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年9月15日 未提告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備註 1 仿冒蘋果、SONY商標電池 1個(徐意晏所購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