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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24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8月13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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