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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
原 告 吳東祐
被 告 楊尚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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