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1195,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95號
原 告 莊懋松 年籍詳卷
被 告 張寓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