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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
原 告 阮文達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
一、因被告鄒子昱並非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案件之刑事被告,請原告就被告鄒子昱部分,說明於本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理由、法律依據(例如法律規定或實務見解)。
二、被告鄒子昱父母之名稱、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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