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172,202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劉美英
被 告 皮建禹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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