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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吳淑里
被 告 吳威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6號、112年度金簡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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