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簡上附民,14,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萩谷.臼崚


被 告 周建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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