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簡附民,5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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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許孟妍

被 告 吳俊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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