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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忠賢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劉睿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柯忠賢公共危險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
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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