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交訴,174,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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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忠賢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劉睿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柯忠賢公共危險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

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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