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徐莉玲
被 告 曾至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本院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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