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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涂佳卉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被 告 李其智
楊恩賜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其智、楊恩賜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李其智、楊恩賜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均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至原告請求被告張晉輔、吳孟韋、林星維、潘瑞祥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諾櫻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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