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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文葉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1年7月30日開始執行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4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5月4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本案於110年9月22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40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12年1月3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3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2月8日報告編號S0000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805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5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1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案號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3.461公克,驗後淨重3.457公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44公克,驗後淨重0.04公克) 3 海洛因 8包(含包裝袋8只,驗前淨重共1公克,驗餘淨重共0.95公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度毒偵字第1136號 4 海洛因 5 海洛因 6 海洛因 7 海洛因 8 海洛因 9 海洛因 10 海洛因 1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3.568公克、檢驗後淨重3.552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1.575公克、檢驗後淨重1.565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8公克、檢驗後淨重0.057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4公克、檢驗後淨重0.061公克) 1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9公克、檢驗後淨重0.056公克) 1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2公克、檢驗後淨重0.061公克) 1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91公克、檢驗後淨重0.081公克) 1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90公克、檢驗後淨重0.080公克) 19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93公克、檢驗後淨重0.081公克) 2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96公克、檢驗後淨重0.081公克) 2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4公克、檢驗後淨重0.06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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