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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甄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16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甄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上述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1日17時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12月1日19時許應予更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油膏膠囊2瓶,其中3顆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可認上開扣案之大麻膠囊2瓶未檢驗之部分亦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油膏,經檢驗後,均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菸油,其中1支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可認其餘未檢驗之菸油亦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上開各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瓶2個、油膏罐2個、菸油包裝管19支,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油膏膠囊 2瓶(含包裝瓶2個) 2 油膏(白色蓋子) 1個(含油膏罐1個,檢驗前毛重31.462公克、檢驗後毛重31.252公克) 3 油膏(黃色蓋子) 1個(含油膏罐1個,檢驗前毛重46.495公克、檢驗後毛重45.717公克) 4 菸油 19支(含包裝管19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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