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單禁沒,23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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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瀚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瀚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09年4月15日釋放,並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265公克、檢驗後淨重0.255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56公克、檢驗後淨重0.046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22公克、檢驗後淨重0.01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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