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單禁沒,251,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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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淵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516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雖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除違禁物係無主物外,仍須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

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㈠被告朱淵男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前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5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各事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502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7月21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627D003)等件在卷可憑,惟上開海洛因1包,被告朱淵男於偵訊中係供稱:不是伊的,是張○賓(年籍詳卷)的等語;

又前開之張○賓嗣於偵訊中供稱:是伊的等語(見偵卷第56頁反面至第57頁),是上開海洛因1包雖為違禁物,然就被告朱淵男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既已認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2者間即無關聯性,似應由檢察官在以張○賓為被告之案件內另為適法處理等。

故本件聲請人以朱淵男為被告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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