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單禁沒,335,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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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有綸(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85號、112年度執他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有綸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89號、第2048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死亡,經本院於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第1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12年11月15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佐,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123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7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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