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易,1132,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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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雯婷



選任辯護人 巫郁慧律師
李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邱雯婷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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