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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加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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