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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牧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112 年度智簡字第6 號中華民國112 年7 月5 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 年度偵字第14818 號、112 年度偵字第168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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