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簡,159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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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詠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詠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參零公克、零點貳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高詠誌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除被告自承係供施用(警卷第13頁)外,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230、0.282公克),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5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821號
被 告 高詠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詠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高詠誌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3月13日某時,在綽號「誠哥」之友人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3月15日20時35分許,經警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詠誌位於屏東縣○○市○○○○巷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各為0.246公克、0.296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230公克、0.282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詠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採證代號姓名對照表附卷可稽,且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被告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檢 察 官 吳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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