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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南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建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惟聲請意旨就被告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並未具體指出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不加重其刑,但本院仍以上開前案紀錄,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前科素行(見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906D094、3906D095)在卷可憑(見第17328號偵卷第9、13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216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053公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328號
被 告 黃建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南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112年8月23日11時40分至12時30分許間,在屏東縣○○市○○路000號歐遊汽車旅館301房內,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代價,向謝伯庸(所涉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另案偵辦中)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後非法持有之。
嗣於同日12時3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歐遊汽車旅館外,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黃建南同意搜索,在黃建南藍芽耳機盒內查扣上開未及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0.92公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建南坦承上情,並有屏東縣政府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偵查報告、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品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906D094、3906D095)等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出白色晶體為甲基安非他命,有上開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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