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簡上附民,17,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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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芳萍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1

被 告 陳鴻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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