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簡附民,118,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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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侯秀琴

被 告 謝妙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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