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聲,1342,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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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爗



具 保 人 陳玉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爗前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固定有明文。

惟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鍾爗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及由具保人陳玉枝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移送屏東地檢署由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4657號指揮執行各事實,有屏東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上述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2年10月19日屏檢錦福112執4657字第1129042699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拘票、報告書、被告之個案矯正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當時曾經逃匿。

惟被告嗣於本院裁定前遭緝獲到案,被告現已於法務部○○○○○○○執行等,亦有最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則被告所犯本案既已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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