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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佐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46號、112年度偵字第12298號、112年度偵字第15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佐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林建佐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等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事實,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處分及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自113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本案於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4日宣判,而全案判決尚未確定。
又被告林建佐於同年4月3日本院訊問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㈠被告林建佐雖均坦承本案犯行,然殺人未遂及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均為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如判決有罪確定則應執行之刑期甚長,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林建佐為規避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其於案發後曾有變造犯案車輛、逃亡規避查緝之事實,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林建佐有逃亡及變造、湮滅證據之虞。
縱本案已辯論終結且宣判,被告林建佐均坦承本案犯行且符合法律規定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要件,然檢察官及被告林建佐於本案判決後均得上訴,於此情形下,被告林建佐容有預期本案確定判決之刑度非輕,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極高。
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僅命被告林建佐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再審酌本案被告林建佐所為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及法律秩序危害重大,基於國家刑罰權之順利執行,以及社會安全法益之確保,對被告林建佐執行羈押,亦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林建佐之必要。
至於被告林建佐家中有無母親需要照顧,或可增加被告林建佐在親情上之羈絆,但仍不足以完全避免其逃亡之可能性。
是如未予羈押,實有妨礙本案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疑慮,而有羈押原因與必要。
㈡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既仍存在,爰自113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被告林建佐及其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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