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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杰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律師(法扶律師)
林鼎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20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杰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廖○杰前因共同涉犯殺人罪嫌、殺人未遂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重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執行羈押處分及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自112年7月21日起,每2月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因被告有另案確定判決尚待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強字第406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經本院准予借執行。
而被告自借執行之日即113年4月25日起已無羈押之必要,應自該日起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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