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金簡上,70,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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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宏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8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1號、111年度偵字第149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宏仁依其前曾因幫助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之經驗,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渠等詐欺犯罪,以及隱匿、掩飾渠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前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密,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向李修毅、許耀元、游善任、曾建強、賴雅婷、唐國維詐騙,致前述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至被告之上開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亦明。

復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明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

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認罪證明確,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78號判決,論被告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並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12年8月28日合法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同年11月21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刑事上訴狀上所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印、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原審對被告為有罪之實體判決,固屬有據,惟被告於提起上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2條、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李修毅 佯向李修毅邀約操作博弈網站可以獲利,致使其陷於錯誤而投資,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帳戶內。
110年6月8日16時54分 2萬元 提告 110年6月10日14時6分 5萬元 110年6月10日14時15分 5萬元 2 許耀元 佯向許耀元邀約投資皇家永利之投資平台可以獲利,致使其陷於錯誤而投資,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帳戶內。
110年6月10日14時11分 2000元 提告 110年6月15日13時22分 3萬2000元 110年6月17日8時43分 1萬元 3 游善任 佯向許耀元邀約投資皇家永利之投資平台可以獲利,致使其陷於錯誤而投資,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帳戶內。
110年6月11日17時18分 1萬元 提告 4 曾建強 佯向曾建強邀約操作博弈網站可以獲利,致使其陷於錯誤而投資,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帳戶內。
110年6月11日20時45分 1000元 提告 110年6月15日19時50分 1500元 110年6月17日20時34分 1000元 110年6月17日22時23分 4000元 5 賴雅婷 佯向賴雅婷邀約操作博弈網站可以獲利,致使其陷於錯誤而投資,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帳戶內。
110年6月18日16時59分 2000元 提告 6 唐國維 佯向唐國維邀約操作博弈網站可以獲利,致使其陷於錯誤而投資,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帳戶內。
110年6月7日13時18分 2萬元 提告 110年6月11日13時27分 1萬元 110年6月15日13時21分 3萬元 110年6月16日13時45分 3萬元 110年6月17日13時51分 3萬元 110年6月18日14時30分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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