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金訴,547,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尚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0、1070、3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尚昀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尚昀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並可預見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者,而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將成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且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遂行其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南進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郵局帳戶、中信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取得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相關資料後,其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分別對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旋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於警詢之指訴以及如附表二所示書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郵局帳戶及中信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翔德」之人,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犯行,辯稱:我買包包,客服人員跟我說,工作人員將我的購物帳號設定為每月扣款,我才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給對方,等我發現異樣後有掛失卡片等語(本院卷第61頁)。

五、經查:㈠被告有於111年11月6日18時至20時許,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放在屏東火車站投幣式置物櫃內,並將置物櫃密碼及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均以LINE傳送給「李翔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分別對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旋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3至64頁),且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警卷第29至32頁、第39至45頁、第57至58頁;

偵一卷第7至8頁;

偵二卷第23至27頁;

偵三卷第51至54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書證在卷可考,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然此部分事實,僅足以證明被告客觀上有提供本案帳戶供「李翔德」使用,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使用本案帳戶作為詐欺、洗錢使用,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

㈡中信帳戶於111年10月31日19時30分許之帳戶餘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7元,且該款項係於111年10月11日5時45分許前存入中信帳戶,有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可佐(本院卷第95至97頁),是此部分款項,堪認為被告所有之現金存款。

有不詳之人操作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於111年11月6月15時26分許,將上開20,877元中之20,128元,跨行轉帳匯入案外人黃予澤所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予澤郵局帳戶);

而黃予澤郵局帳戶,經法院認定於111年11月6日15時14分許前某時許,已由案外人黃予澤提供予他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使用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32001806號函(本院卷第8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7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軍偵字第153號起訴書(本院卷第107至120頁)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中信帳戶內、為被告所有之現金存款20,128元,有於111年11月6日經由中信帳戶網路銀行轉帳,存入由他案詐欺集團支配使用之黃予澤郵局帳戶。

㈢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問:是否認識名為「黃予澤」、92年次之人?)不認識。

(問:有無於111年11月6日轉帳2萬餘元到「黃予澤」的中華郵政帳戶?)我有操作轉帳,但不知道是轉帳給這個人。

(問:你剛才稱不認識「黃予澤」,為何要轉帳給他?)我當時精神狀況不好,完全不知道。

(問:是否為「李翔德」要你操作該筆轉帳?)是「李翔德」一開始跟我講的,要我把錢轉給「黃予澤」。

(問:「李翔德」要你轉帳的理由為何?)忘記了。

(問:你為何要聽從「李翔德」的指示?)我那天精神狀況不好,不記得為何要做這件事情,但確實有做等語(本院卷第164至165頁),是以被告自承有聽從「李翔德」之指示,於111年11月6日將中信帳戶內、為被告所有之現金存款20,128元,轉匯至他人之帳戶。

佐以被告與「李翔德」之對話紀錄,並未提及有關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有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可參(警卷第19至21頁;

偵二卷第59至71頁),是以被告自承自行操作中信帳戶網路銀行,於111年11月6日將20,128元轉入黃予澤郵局帳戶,致被告受有20,128元之損失,應堪採信。

倘被告得以預見「李翔德」為詐欺集團成員,被告殊無理由聽從「李翔德」之指示,將自身所有之現金存款,轉匯至由他案詐欺集團支配使用之帳戶,導致自身受有20,128元之損失。

是以,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李翔德」為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本案帳戶供「李翔德」使用可能遭他人用以詐欺、洗錢使用,均有可疑。

㈣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均係因「會員或訂單設定錯誤、重複扣款」等類似詐術陷於錯誤,此與被告辯稱:客服人員跟我說,工作人員將我的購物帳號設定為每月扣款,才提供卡片予對方等語(本院卷第61頁),情節類似。

是以,被告是否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類似之詐欺手法,施以詐術後陷於錯誤,致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李翔德」使用,非無合理懷疑。

㈤另被告有於111年11月8日掛失郵局及中信帳戶之提款卡,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1日儲字第1130006253號函暨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及電話語音檔光碟1片(本院卷第83至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105號函暨所附被告中信帳戶之掛失/變更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卷第87至95頁)可稽,亦可佐證被告並無容任本案帳戶持續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使用。

益徵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李翔德」使用時,主觀上並不具備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幫助詐欺、洗錢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詐欺方式 1 吳東祐 111年11月7日17時44分、17時51分 2萬9986元、1萬2985元 111年11月7日16時1分起許,自稱「東海模型」網站、「中華郵政」等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會員設定錯誤會扣款,需依指示處理云云,吳東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及存款方式,陸續轉帳至上開郵局帳戶。
2 林逸平 111年11月7日17時48分、17時51分 4萬9985元、4萬9985元 111年11月7日17時16分許起,自稱「東海模型」網站、「合作金庫銀行」等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訂單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林逸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陸續轉帳至上開郵局帳戶。
3 謝婷伃 111年11月7日18時48分 8,085元 111年11月7日18時22分起,自稱「旋轉拍賣」網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訂單被系統攔截,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謝婷伃信以為真,遂依指示轉帳至上開郵局帳戶。
4 許惠琪 111年11月7日18時29分 4萬9,988元 111年11月7日16時59分許起,自稱「新普利酵素」網站、「郵局」等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帳戶遭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許惠琪誤信為真,遂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上開中信帳戶。
5 康煥奇 111年11月7日19時24分、19時47分 2萬9,985元、2萬9,985元 111年11月7日17時38分許起,自稱「太生利購物」網站、「台新銀行」等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資料誤植,需依指示解除云云,康煥奇不疑有他,遂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陸續轉帳至上開中信帳戶。
6 陳坤良 111年11月7日20時 9,989元 111年11月7日18時42分許起,自稱「D-ACE」網站、「台新銀行」等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資料誤植,需依指示解除云云,康煥奇不疑有他,遂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上開中信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19至21頁;
偵二卷第59至71頁 2. 被告放置提款卡之屏東火車站置物櫃照片3張 警卷第23至25頁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儲字第1110997403號函暨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警卷第73至86頁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8日儲字第1110986460號函暨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 偵二卷第37至41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105號函暨所附被告中信帳戶之掛失/變更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警卷第87至95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911號函暨所附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一卷第15至23頁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23號函暨所附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三卷第15至21頁 8. 告訴人吳東祐相關: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及告訴人購買模型網站擷圖1份 偵二卷第29至31頁 告訴人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偵二卷第33至35頁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二卷第4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二卷第45至46頁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二卷第47頁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二卷第49頁 9. 告訴人林逸平相關: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卷第4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49、53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 警卷第1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17至11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21至123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12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131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第133頁 10. 告訴人謝婷伃相關: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通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59至63、69至71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卷第6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陳報單 警卷第13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13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第14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14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4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47至148頁 11. 告訴人許惠琪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一卷第11至1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一卷第13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一卷第2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一卷第27至39、51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2張 偵一卷第43、4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一卷第5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一卷第55頁 12. 告訴人康煥奇相關: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 警卷第3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卷第9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10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03至10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05至107頁 13. 告訴人陳坤良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三卷第55至57頁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三卷第6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擷圖、LINE聯絡資訊擷圖1份 偵三卷第65至6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三卷第67頁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三卷第69頁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三卷第71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132455501號卷 2.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0號卷 3.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0號卷 4.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37號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