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金訴,68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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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富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1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孔富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月16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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