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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14號
原 告 張純英
被 告 林義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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