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1172,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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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72號
原 告 蔡鴻櫻
被 告 尤朝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尤朝正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被告尤朝正被訴112年度易字第748號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

則原告蔡鴻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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