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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8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9號
原 告 許婉宜
鄭經珠
張振成
被 告 吳潼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0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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