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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
原 告 林錦俊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陳建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4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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