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454,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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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張淑珍

被 告 丁彥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8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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