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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陳順源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蘇渝婷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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