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 告 林慶忠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被 告 莊曜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