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910,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10號
原 告 傅錦春
居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雲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被 告 黃基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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