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950,2024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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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原 告 徐百慧
被 告 莊雯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雯菱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然原告於判決前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4至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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