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簡附民,27,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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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許文居
張妹

許祐瑋
許祐愷
許祐嘉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許雅惠
被告曾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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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楊宗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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